系友會-組織章程
系友會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國立宜蘭大學外國語文學系系友會」 (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以聯絡系友情誼,交換學術經驗,進而促進本系發展為宗旨。
第三條:本會設址於宜蘭市神農路1段1號。
第二章 任務
第四條:本會任務如下
一、維護系友之權益
二、溝通系所意見,連結情感。
三、協助系所之發展。
四、提供系友就業、進修相關訊息。
五、舉辦各種學術活動及發行刊物。
六、建立系友聯絡網與舉辦聯誼活動等事宜。
七、推薦或鼓勵傑出校友參與社會公眾事務。
第三章 會員
第五條:本會會員分一般會員及榮譽會員兩種
一、一般會員:凡國立宜蘭大學外國語文學系畢業校友即為本會當然會員。
- 榮譽會員:社會賢達人士、或對本會有重大貢獻的會員或贊助本會會務發展有重大事蹟之社會人士,得由會長推薦,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頒授為本會榮譽會員。
第六條:本會會員權利如下
一、發言權與表決權
二、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三、本會舉辦各種活動之參與權。
第七條:本會會員之義務如下
- 遵守本會會員章程及執行本會決議案。
- 協助本會所委請之任務。
第八條: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時,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九條:會員得以書面敘述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十條:會員經出會或退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四章 組織
第十一條: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由幹事代表行使其職權。
第十二條:本會置會長、執行秘書、會員組組長、活動組組長、總務組組長、文書組組長、資訊組組長各一人,會長由會員以及應屆畢業生推薦並票選之,其餘幹部由會長自組之,其任期為1年,連選得連任一次,均無給職。
第五章 會議
第十三條:本會會員大會每年舉辦一次,必要時,得經三分之一以上幹部連署提議,召開臨時大會,由會長召集,召集時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
第十四條:本會幹部會議,每六個月該會一次,必要時得舉行臨時會議由會長召集之。
第六章 經費
第十五條:本會經費以下列各款充之
- 自由捐助。
- 其他收入。
第十六條:本會因故解散時,其剩餘財產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個人或私人所有,得捐助國立宜蘭大學外國語文學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