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業辦法
國立宜蘭大學外國語文學系學生英文能力檢測暨畢業資格實施要點
97年09月17日97學年度外國語文學系第1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103年02月19日102學年度外國語文學系第12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103年4月22日102學年度人文及管理學院第3次課程委員會議通過
103年4月29日102學年度第2次教務會議通過
108年12月11日108學年度第4次系務會議通過
109年4月7日108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教務會議通過
111年8月29日111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系務會議通過
111年10月4日111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教務會議修訂通過
111年12月21日111學年度第4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12年1月30日111學年度人文及管理學院第2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112年3月14日111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教務會議通過
一、國立宜蘭大學外國語文學系(以下簡稱本系)為加強學生英語文能力,提升未來專業發展與就業競爭力,特訂定「國立宜蘭大學外國語文學系學生英文能力檢測暨畢業資格實施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本要點以九十八學年度起入學本系之學士班學生為實施對象,轉學生依其轉入年級之畢業規定辦理。
三、檢測標準
本系英文能力檢定及格標準,以通過CEFR語言能力參考指標B2(高階級)為最低標準,或其他校外具公信力之英文能力檢定考試所訂定之同級認定標準。其認定標準如下列各項:
1.托福-紙筆型態 (TOEFL) 五百二十七分
2.雅思 (IELTS) 五點五
3.多益測驗 (TOEIC) 七百八十五分
4.全民英檢中高級複試
5.外語能力測驗 (FLPT-English) 二百四十分
6.劍橋領思英語檢測 (Linguaskill) 一百六十分
四、本系學生於入學後三年內需自行參加上述正式之英語能力檢定,成績達本系英語能力檢測及格標準,畢業前須通過上述正式之英語能力檢定,方符合畢業資格。
五、學生至大三上學期截止,其成績未通過英語能力檢定標準者,得自大三下學期起加修一門本系規劃之零學分三小時實用英文課程,學期總成績經評定為六十分以上者,始具畢業資格。
六、本系學生於修習實用英文課程期間可隨時報考,通過本要點規定之英文能力檢定考試,則可辦理停修。領有身心障礙手冊學生,聽覺障礙或視覺障礙者,得提出申請免測英文,經系務會議通過,其畢業資格不受本要點之限制。
七、本要點經系務、院務會議及教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國立宜蘭大學外國語文學系學士班成績優異學生繼續修讀碩士學位作業要點
103年03月26日外國語文學系102學度第14次系務會議訂定
103年04月14日人文及管理學院102學年度第3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103年04月29日102學年度第2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108年09月12日外國語文學系108學年度第1次系務會議通過
108年10月17日人文及管理學院108學年度第2次院務會議通過
108年11月12日108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教務會議通過
109年03月04日108學年度第6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09年3月19日人文及管理學院108學年度第6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109年4月7日108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110年4月27日109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111年12月21日外國語文學系111學年度第4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12年1月30日人文及管理學院111學年度第2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112年3月14日111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教務會議通過
113年11月13日外國語文學系113學年度第2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14年1月3日人文及管理學院113學年度第2次院務會議通過
114年3月19日113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教務會議通過
一、國立宜蘭大學(以下簡稱本校)外國語文學系(以下簡稱本系)為鼓勵學士班優秀學生繼續攻讀碩士班,以期達到連續學習之效果及縮短修業年限,依據「國立宜蘭大學學士班成績優異學生繼續修讀碩士學位作業要點」第二點特訂定「國立宜蘭大學外國語文學系學士班成績優異學生繼續修讀碩士學位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學士班學生修畢應修畢業學分達二分之一以上且成績優異者,得於第六學期起公告期間,向本系提出申請。符合以下標準者得向本系提出申請,因特殊正當理由未符合標準者,得經系務會議討論通過後准予申請。
(一)本系同學須修畢本系前五學期專業必修課程,且前五學期專業必修課程成績平均達七十分以上。
(二)外系同學前五學期之學期成績總平均須達七十分以上。且在學期間英文課程(英文一、英文二、英語聽講)平均成績須達八十分或多益成績須達五百五十分以上(或其他同級英文檢定認定標準)。
三、學生取得本系經核准預修碩士班課程學生資格後,應於第八學期(含)前取得學士學位,並參加本校碩士班甄試或一般生入學考試,經錄取後始正式取得本系碩士班研究生資格。
四、錄取本系碩士班研究生,於本校大學期間所選修之本系碩士班課程,其成績達七十分以上者,可申請抵免三分之二(含)為限之應修學分數(不含論文學分),但研究所課程若已計入大學部畢業學分數內,不得再申請抵免碩士班學分數。
五、本要點經系務會議、院務會議及教務會議通過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