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業辦法
國立宜蘭大學外國語文學系國際商務溝通碩士班研究生修業規章
103年2月19日外國語文學系 102學年度第12次系務會議訂定
103年5月20日人文及管理學院102學年度第4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103年5月27日102學年度第3次教務會議修正後通過
104年9月23日外國語文學系104學年度第2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04年11月6日人文及管理學院104學年度第2次院務會議通過
104年11月17日104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教務會議修正後通過
105 年4月20日外國語文學系104學年度第9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05年5月23日人文及管理學院104學年度第7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105年5月31日104學年度第2學期第3次教務會議修正後通過
107年9月19日外國語文學系107學年度第1次系務會議修正後通過
107年11月23日人文及管理學院107學年度第2次院務會議通過
107年12月18日107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教務會議通過
109年6月17日外國語文學系108學年度第9次系務會議修正後通過
109年6月30日人文及管理學院108學年度第8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109年10月13日109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教務會議通過
110年5月5日外國語文學系109學年度第9次系務會議通過
110年5月20日人文及管理學院109學年度第3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110年6月3日109學年度第2學期第3次教務會議通過
111年12月21日111學年度第4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12年1月30日人文及管理學院111學年度第2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112年3月14日111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教務會議通過
一、法源依據
國立宜蘭大學(以下簡稱本校)外國語文學系(以下簡稱本系)國際商務溝通碩士班(以下簡稱本系碩士班),依據「國立宜蘭大學碩、博士學位考試規則」第一條之一,特訂定「國立宜蘭大學外國語文學系國際商務溝通碩士班研究生修業規章(以下簡稱本規章)」。
二、入學資格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及獨立學院或經教育部認可之外國大學各學系畢業具有學士學位,或具有同等學力之資格,經本校碩士班甄試或考試通過者,得進入本系碩士班修讀碩士學位。
(二)新生符合「國立宜蘭大學學則」規範中,不能按時入學情形者;應檢具有關證明於註冊前申述理由,向本校申請保留入學資格。
(三)研究生轉系、所應於第二學年開始前申請,並以乙次為限。其轉入資格由本系相關會議另訂之。
三、修業年限
(一)以一至四年為限,在職研究生之修業年限得增加二年。
(二)研究生因故申請休學,須經指導教授及本系系主任同意,並依「國立宜蘭大學學則」與相關規定辦理。
四、學分制度及課程要求
(一)1. 畢業前至少須修滿三十學分(不含碩士論文學分),其中包含專業必修六學分(含企業研究方法三學分、國際商務溝通三學分),專業選修至少二十四學分:國際商務溝通類至少十二學分、國際經營管理類至少十二學分(其中中文課程不得超過六學分)。
2. 完成論文撰寫且學位考試及格。
(二)加修大學部相關學系科目者,其學分不列入畢業學分計算。
(三)專業必修、專業選修,外籍生不限於本系修讀之限制。
(四)學分抵免規定如下:
1.新生於入學前曾參加校內、校際選修,選修與本碩士班相同課程,成績七十分以上者,可申請抵免畢業學分。抵免時扣除碩士論文外,以應修畢業學分數二分之一為限。
2.本校預研生於大學期間所選修之碩士班課程,成績七十分以上者,可申請抵免畢業學分。抵免時扣除碩士論文外,以應修畢業學分數三分之二為限。
3.學分抵免申請應於新生入學後當學期規定時間內提出申請。
4.學分抵免須經系所主管同意。
五、論文指導
(一)本系碩士班研究生除曾於本系申請一貫修讀學、碩士學位錄取之同學外,其餘研究生應於第一學年第二學期結束後、論文口試前二學期前選定論文指導教授,提送系辦公室備核。經核定後,非有充份理由並經本系系務會議通過,不得更換之。前述一貫修讀研究生得於入學前選定指導老師。
(二)主指導教授應由本校專任教師擔任。
(三)學生若因論文研究範圍涉及專業領域需共同指導,得由主指導教授另推薦專長相符之兼任教師或校外學者專家共同指導,並經院系(所)務會議及教務會議審議核定後聘任之。
(四)研究生之配偶或三親等內之血親、姻親,不得擔任其指導教授。
(五)研究生若欲更換指導教授,徵得原指導教授及新指導教授雙方同意後,並於碩士班學位考試六個月之前完成必要程序,經系務會議核可後始得更換之。
六、學位考試之條件與程序
研究生在完成碩士學位應修課程,獲得應修學分數,提出論文,得申請碩士學位考試,經碩士學位考試委員會考試通過並符合本系研究所畢業門檻者,由本校授予碩士學位。當學期結束才可完成碩士學位應修課程及應修學分數者,若提出論文,經指導教授推薦,得提早舉行碩士學位考試,俟課程完成並獲得應修學分數後授予碩士學位。本校碩士學位候選人學位考試,以口試行之,必要時亦得舉行筆試,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為使研究生具備從事研究工作所需的正確倫理認知與態度,研究生需完成修讀且通過本校「學術研究倫理教育」數位或實體的講習或課程,未完成之研究生不得申請學位考試。
(二)已提出論文原創性比對檢核結果,並經指導教授檢核確認無違反學術倫理情事。
(三)口試以公開舉行為原則,須於兩週前公佈口試時間、地點及論文題目。論文初稿應在考試日期兩週前送達學位考試委員評閱。
(四)學位考試委員應親自出席委員會,不得委託他人為代表,碩士學位考試委員會應有委員三至五人出席,其中校外委員至少三分之一(含)以上,始得舉行,校外委員由校長遴聘之。學位考試委員會由考試委員互推一人為召集人,但指導教授不得擔任召集人。
(五)碩士論文口試時,論文指導教授如有二人,且皆擬聘請為口試委員時,口試委員應由四人以上組成。
(六)學位考試委員會,除對碩士班研究生所提論文學科、創作、展演或技術報告有專門研究外,並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1. 現任或曾任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
2. 中央研究院院士、現任或曾任中央研究院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研究員。
3. 獲有博士學位,在學術上著有成就者。
4. 屬於稀少性或特殊性學科,在學術或專業上著有成就者。
前款第三目、第四目之提聘資格認定標準,由系務會議訂定之。
(七)學位考試成績以七十分為及格,一百為滿分,並以出席委員評定分數平均決定之,但若有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委員評定不及格者,以不及格論。
(八)論文有造假、變造、抄襲、由他人代寫或其他舞弊情事,經碩士學位考試委員會審查確定者,以不及格論。
(九)口試委員因故未出席則視同棄權,不得於事後補行口試,並不得於審定書簽名。
(十)學位考試通過後應於次學期註冊前繳交附有考試委員簽字同意之論文,並依國家圖書規定將論文全文電子檔上網建檔,並繳交論文三冊(一冊系所收藏,一冊本校圖書資訊陳列,另一冊由圖書資訊彙轉國家圖書典藏),本學期成績全部到齊者,於論文繳交及全文電子檔上傳後即可辦理離校手續,離校手續完成後於規定時程發予學位證書。
(十一)未修習碩士論文以外之科目學分者,得以其辦妥離校手續之月份授予學位證書。
(十二)逾期未繳交論文者則次學期仍應註冊,並於該學期繳交論文最後期限之前繳交,屬該學期畢業。至修業年限屆滿時仍未繳交論文者,該學位考試以不及格論,並依規定退學。
七、附則
(一)本規章所訂內容,如有未盡事宜,悉依學校有關規定辦理。
(二)本規章經系務會議、院務會議及教務會議通過後實施。